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价款。近日,白银市景泰县综治中心充分利用诉调对接工作优势,成功化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23日,李某与王某去重庆务工,购买火车票,票价为128元。由于李某不会使用手机购票,王某让李某将128元微信转账给他,两人统一购票。微信转账时,李某不小心多点了一个数字,转成了1285元,事后,李某才发现钱多转了。李某索要时王某仅退还一半,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我岁数大了,眼睛昏花误转错钱,加上我也挣不来钱了,我还要靠这点钱生活呢,给我退一半怎么也说不过去”,李某激动的说道。调解员陈其瑛观察到李某情绪激动,精神状态较差,便搀扶其到另一个调解室,耐心安抚情绪并倾听其诉求。同时从人情和法理两方面劝说王某,引导双方从实事求是、互相体谅的角度解决纠纷。“拿了别人的东西就要还,拿了别人的钱更应该归还。”调解员从法律层面明确告知王某“据为己有”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当全部退还给李某,并从情理角度劝说王某“李某年长一些,既然你们能一起出去打工,你更应该多照顾他。”
最终,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李某、王某消除心中隔阂,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现场返还李某除去火车票、打车费之外的900元,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圆满调解。
“我向景泰县综治中心的调解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李某感激地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取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程度以及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程度等因素。当不当得利导致他方财产损失时,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他方。返还的方式可以是在适当期限内直接返还,也可以是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进行返还。除了返还财产外,不当得利者还应当赔偿他方因不当得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可以通过证据证明的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潜在损失是指尚未发生的、可以通过推测估计的损失,如未来收入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