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5年04月02日 星期三

虚开发票“一条龙”造假终落法网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5-03-14 228
字号:A A    颜色:

税收,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柱,维系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领域的运转。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妄图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挑战法律底线。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白银某商贸公司负责人赵某为降低经营成本,从陕西府谷县马某处采购未含税煤炭。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在利益驱使下,赵某经冯某牵线,以支付13%开票费的方式,串通内蒙古某环保科技公司虚构交易,于2021年2月非法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94万元,税额63.08万元,总价税合计457.33万元。为掩盖其违法行为,赵某指使会计完成发票认证抵扣后,系统性伪造供煤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及过磅单等全套交易凭证,企图蒙蔽税务机关稽查。


经审理查明,白银某商贸公司与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法院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判处白银某商贸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对主要责任人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本案63万元涉案税额已属“数额较大”范畴,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此案警示企业经营者:任何通过“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侥幸心理。同时,税务机关也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税收征管效能,让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唯有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企业才能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